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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65号被执行人杨辉明,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辉明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福建省辖区内银行均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81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