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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717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刚,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刚酒后驾驶赣E×××××号二轮摩托车自仙游县鲤城街道金凤桥加油站住处行经鲤城街道公园街法院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刚血液的乙醇浓度为98.57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何刚被查获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已注销的赣E×××××号二轮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工作说明、仙游县公安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何刚的庭前供述,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98.5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刚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严金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