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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与高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高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双正,机构代码91610822786997948R。被执行人高汉生,男,1963年3月7日生,井陉县,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申请高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汉生无能力偿还,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3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