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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李腾辉,袁晓燕,李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被执行人: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法定代表人:李腾辉。被执行人:李腾辉,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袁晓燕,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李文彬,男,汉族,1989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进贤县洪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李腾辉、袁晓燕、李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李腾辉、袁晓燕、李文彬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鄱贸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李腾辉、袁晓燕、李文彬银行存款10293020.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