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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057947441。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9-25P室。组织机构代码:29210385-2。法定代表人杨学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行与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93313.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93313.5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