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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东东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东,李振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139号原告:陈东东,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让,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陈��东与被告李振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东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437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6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被告通过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15日,月息1.6%,分24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15日。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3期约定的本息,其中本金6250元,利息2400元。此后经催要,未再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李振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被告李振让通过中介机构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15日,月息1.6%,分24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15日,每月还款本息共计3473元,逾期不还,按每逾期一天利率上浮100%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应支付剩余本金1%的违约金。借款后,被告仅还了3期本息,其中本金6250元,利息2400元。剩余本息,经催要,被告未再偿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振让借原告款50000元及利息和还款方式、金额的约定,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李振让在还部分款后经催要未再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7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总额),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李振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惠民审判员  尹红雷��民陪审员刘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