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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斌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9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斌斌,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王某、张某、罗某(均已判决)共同出资在重庆市万州区门面开设游戏厅并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营利,聘请冯某(已判决)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被告人范斌斌入伙经营该游戏厅,同时出资人民币1万元购买1台赌博机并占有游戏厅百分之二十股份,同时参与游戏厅经营管理。2017年1月,因王某、罗某退股,由冯某以人民币5万元接手游戏厅继续经营管理。同时冯某雇佣被告人范斌斌与张某继续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管理。同年3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游戏厅内查获用于赌博的游戏机3套。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鉴定:3套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每套设备均含8个可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操作单元,共认定为24台赌博机。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范斌斌在厦门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斌斌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斌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斌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