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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桂红诉张来法、郝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红,张来法,郝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红(曾用名:张红),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来法(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云霞,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桂红与被执行人张来法、郝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登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来法、郝云霞应于偿还张桂红借款1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执行通知书及大头贴;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来法在银行有存款61481元,2017年3月1日我院已进行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61481元,未执行标的为12852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对已查到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85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