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辛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辛海涛,张彦龙,刘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被执行人辛海涛,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彦龙,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明刚,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