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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闫满香、严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满香,严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闫满香,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严长江,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满香与被执行人严长江故意伤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09刑初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