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舜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上海誉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舜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誉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2070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舜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江舟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加尧。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誉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大舜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惠 蕙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金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