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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麦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祥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麦立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祥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麦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祥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开银,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麦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祥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祥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5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张宏霞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