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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永豪与吴焕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豪,吴焕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豪,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焕转,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刘永豪与被执行人吴焕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焕转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215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焕转所有的粤J×××××、粤J×××××小型汽车各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焕转所有的粤J×××××、粤J×××××小型汽车各一辆,但由于未能找到上述查封车辆,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证券公司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