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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韩胜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韩胜利,贺利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179号原告:张强,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利,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第三人:贺利凯,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张强与被告韩胜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