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韩胜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韩胜利,贺利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179号原告:张强,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利,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第三人:贺利凯,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张强与被告韩胜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