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凯与周之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周之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周之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3〕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之珉尚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人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周之珉住房公积金存款23673.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陪审员 王 强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