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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凯与周之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周之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周之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3〕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之珉尚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人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周之珉住房公积金存款23673.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陪审员  王 强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