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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6号公路局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78450。法定代表人:尹伟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法定代表人:张行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众多,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标的482,357.12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