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4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何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何芝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41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负责人:钱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芝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何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9月1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