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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伟飞与黄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飞,黄法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61号原告:马伟飞,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黄法根,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马伟飞与被告黄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伟飞于2017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飞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马伟飞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飞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马伟飞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嵇 阳代书记员 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