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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波与单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单浪,沭阳美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076号原告:刘波,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单浪,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沭阳美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健康家园北门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单浪与第三人沭阳美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