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慧与广州美俪密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广州美俪密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367号申请执行人:于慧,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广州美俪密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1201、1202房,机构代码:30463912-9。法定代表人:蒋蕾。于慧与广州美俪密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04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美俪密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69093.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登记的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50.3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其它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367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