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163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耿立亮、王彬,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又名李苏芳),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