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春保、张巧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春保,张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春保,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张巧林,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申春保之妻。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申春保、张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湘0528民督15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进连存款1.3357万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焦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