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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金财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财,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范金财,男,住江源县。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风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住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范金财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申请人范金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裁字(2016)3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 慧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邵 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