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铭涛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铭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付恩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铭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南段*号兴庆熙园*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铭涛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陕西省韩城市为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发生争议解决纠纷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看,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的主要是短途运输服务,上诉人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因运输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均在韩城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