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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某1与邹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318号原告:邹某1,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白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邹某2,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1诉被告邹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邹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邹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