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左常林、周秀莲与陈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常林,陈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左常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新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与被执行人陈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新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陈新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新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湘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