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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左常林、周秀莲与陈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常林,陈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左常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新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与被执行人陈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新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陈新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新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常林、周秀莲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湘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