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小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76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小刘,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小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樊小刘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虎踞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西门至罗廊巷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樊小刘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被告人樊小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小刘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樊小刘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樊小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小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樊小刘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小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郭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