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细群与雷承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群,雷承文,单荣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4311号原告:张细群,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承文,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华、邓永乐,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单荣开,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原告张细群诉被告雷承文、第三人单荣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细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被告雷承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乐、第三人单荣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细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穗增劳人仲案[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被告的陈述,其在2007年3月入职原告处,并任磨砂工一职,而原告经营的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在2008年11月3日才成立,尚未成立的个体户如何招聘员工?且原告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给被告,事实上,被告受雇于第三人单荣开,其与第三人存在雇佣关系,并由第三人借了35000元医疗费给被告。同时,第三人也并非原告之前经营的店铺中所聘请的业务经理。因此,被告并非原告聘请的员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穗增劳人仲案[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6年7月1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2017年4月17日,因经营问题,原告注销了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为此,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雷承文辩称:第一、本案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第二、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了解,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该关系在仲裁裁决中已予以确认,并非原告所说的出租关系。原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其实是原告张细群与第三人单荣开共同经营的。第三、被告当时被原告解雇后,被告家属去石滩镇劳动部门投诉。纠纷经过石滩劳动所调解,登记表里的内容确认了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单荣开述称:其实被告一直都是我个人请的员工。不管是被告的工资还是借款,都是我给被告的,各方面都是我与被告联系的,我就是老板。被告与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无关。被告去劳动所投诉后,劳动所打电话给我,说被告有诉求,我就借了几万块给被告治疗。我并没有解雇被告,只是被告因为有病所以没来上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7年被告雷承文由第三人单荣开招聘从事磨砂工一职,没有办理入职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结算。2008年11月3日,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增城石滩镇三江水龙村屋山开发区,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者为原告张细群。2016年7月10日,被告雷承文因工作期间病发不适,后被送往增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日转院至三九脑科医院继续治疗。当晚,第三人单荣开前往被告雷承文住院处看望。2017年7月20日,第三人单荣开支付5025元工资给被告雷承文的妻子廖金荷和女儿雷丹丹。因一直在治疗,被告雷承文没有继续在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工作。2016年12月19日,被告雷承文妻子廖金荷前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原告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并填写《投诉、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登记表》,该表记载:被投诉单位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姓名张细群、单荣开;具体劳动违法行为:雷承文于2007年3月进入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从事磨砂工作。2016年7月10号,在上班时间突感剧烈头痛,耳朵听不见。老板张细群得知后就叫雷承文回家休息。到家后家属发现雷承文病得很重,就打120急救电话,把雷承文送到增城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经检查后建议转院……治疗期间因雷承文不够钱做手术,就找老板张细群要求给雷承文医疗费,老板给了3.5万元医疗费。后经石滩镇劳动监察大队调解,雷承文给老板写了一张欠条。后来老板又单方面给雷承文解除了劳动关系……;镇(街)劳动管理所处理意见:多次联系不到,12月23日电话该加工店负责人,说不同意协商,诉求人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劳资纠纷案件调解表》记载:2016年12月26日,雷承文的妻子和儿子到劳监大队投诉,雷承文在2007年3月进入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在16年7月,由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入院治疗……之后我们联系老板单荣开,他称雷承文的病不属于工伤,他的病不属于厂方责任,并且他已经给了3.5万元给雷承文作为医疗费,不会再继续支付医疗费……现双方调解不成,投诉人要求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调解人员:郭子扬。2017年1月20日,被告雷承文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5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雷承文)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书于2017年6月15日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雷承文和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2017年6月27日,原告张细群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细群主张被告雷承文受雇于第三人单荣开,并由单荣开借了35000元医疗费给被告雷承文,提交了收据及单荣开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收据记载:今收到雷承文6月份、7月份工资共计5025元,收款人(或家属)签名为雷丹丹、廖金荷。2016年7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第三人单荣开转账30000元到62×××57的账户中。对此,被告雷承文认为该费用系原告张细群交给第三人单荣开,支付给其的医疗费,并非借款,且收据上写明5025元为6、7月份工资。另查明:第三人单荣开与原告张细群系夫妻关系。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于2017年4月17日被核准注销。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雷承文与原告张细群经营的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被告雷承文于2007年经第三人单荣开招聘从事磨砂工一职的事实,第三人予以确认。其次,原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实为其夫妻共同经营。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虽已核准注销,但不能据此否定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鉴于原告与第三人为利益共同体,原告以被告实际受雇于第三人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于2008年11月3日注册成立,故确认双方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细群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被告雷承文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与广州市增城协荣五金加工店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细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夏金桃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关慧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