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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某1诉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791号原告:何某1,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某2,男,汉族,系原告何某1之孙。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1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