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苗雪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91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苗雪松,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6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6)吉0106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一、责令苗雪松给付罚金50,000.00元;二、责令苗雪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2,8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潘红。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因余额较少,不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