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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郭帅与何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12号 申请人:潘郭帅,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何向飞,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 申请人潘郭帅与被执行人何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向飞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台西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5795.26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