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敏、高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敏,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敏,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户,住岳阳县。再审申请人赵敏因与被申请人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敏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