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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孔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陈某某与孔某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孔某某应支付给陈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40142.3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陈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孔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孔某某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孔某某名下有房产信息。 3、2017年9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址传唤,被执行人现不在家居住未找到被执行人。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孔某某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孔某某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孔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将被执行人孔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贾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