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付振西、杨雪莲诉徐立成、陈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付振西,杨雪莲,徐立成,陈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53号申请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西,职务:董事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195号。申请人付振西,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杨雪莲,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立成,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才,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付振西、杨雪莲与被申请人徐立成、陈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立成名下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南门东北2栋8号(房产证号: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144**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立成名下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南门东北2栋8号(房产证号:丰房权证大阁字第1144**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及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