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俊刚诉郭冬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刚,郭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2458号 原告:杨俊刚,公民身份证号×××,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郭冬生,公民身份证号×××,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杨俊刚诉被告郭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俊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杨俊刚负担。 审判员 白 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宝龙 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