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840号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支路54号2-1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78865Q。法定代表人:王作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希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明霞,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