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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夕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夕山,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异30号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77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夕山,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大营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夕山与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范夕山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二、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三、转账汇款凭证一份;四、《证明》一份。经审查,原告(本案申请执行人)范夕山与被告(本案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坊埠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范夕山借款本金3410000元、利息93150元,于2013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二、如果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利息。三、其它无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该案在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坊法执字第15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夕山与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范夕山将(2013)坊埠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实现债权费用等)以90万元转让给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夕山于2017年8月30日通知了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事宜,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账户向范夕山支付债权转让款90万元,范夕山在调查笔录中确认已收到债权转让款,且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该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夕山与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协议形式转让(2013)坊埠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协议价款已付清,且已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其转让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滕书波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吕敏敏书 记 员 辛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