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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福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福荣,张小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650号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5552057T。法定代表人:谢学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朱雯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福荣,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张小妹,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福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一七年九月一无书 记 员  杨俊瑜?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