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卢道衡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道衡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921号罪犯卢道衡,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玉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以卢道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卢道衡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桂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卢道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2015年3月2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卢道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103.4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卢道衡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道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道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