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与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175号原告: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镇府北。统一社会代码:913703211644289436。法定代表人:张秀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军,山东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1-5-10号。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代码:913703035965596724。法定代表人:周茂平,执行董事。原告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钢管公司)与被告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钢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杰茂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332.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133.8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一批,共计价款43332.25元。被告当时没有付款,经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杰茂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欠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欠其货款43332.25元;提交证据二、企业信息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杰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周茂平。被告杰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杰茂公司多次自原告处购买钢材,其法定代表人周茂平及公司职工吴斌去原告处商谈购买钢材业务,共计价款43332.25元,因未付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大众钢管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3332.25元,经协商该款定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到期不能按时全部清偿,欠款人自愿承担欠款总额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并于欠款到期后次日起每天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如有争议由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自愿承担因欠款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欠款人对所购货物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欠款数额并无异议。欠款人同意以上条款内容签字予以确认。欠款单位名称: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周茂平,吴斌联系方式:18605339686666****欠款日期:2014年4月25日”。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大众钢管与被告杰茂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企业承担责任,虽然该欠条上没有被告法人单位盖章,但不影响该欠条的效力,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货款43332.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133.89元,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利息损失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对于超出此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货款4333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桓台县大众钢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淄博杰茂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凤霞审 判 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巩琳娜书 记 员 刘雅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