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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史国瑞与范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国瑞,范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66号原告:史国瑞,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智斌,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立军,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国瑞与被告范立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国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