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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强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公司神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公司神木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534号原告:强勇,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负责人:李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公司神木支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驼峰路神木县宾馆对面。负责人:乔万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强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公司神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强勇负担。审 判 长  吴 丽审 判 员  魏敏艳人民陪审员  白小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