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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瓖与霍光秦、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瓖,霍光秦,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高瓖,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霍光秦,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秦敏,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高瓖与霍光秦、秦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瓖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了查封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