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百丈镇中心卫生院与邓大明、邓兴元申请确认调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邓大明,邓兴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特2号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高登洪,该院院长。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郑天华,该院院长。申请人邓大明,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系死者韩庭凤丈夫。申请人邓兴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系死者韩庭凤之子。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与申请人邓大明、邓兴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确认雅安市名山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名医调(2017)第06号]的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有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患者韩庭凤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11时因“左下腹及左腰部疼痛4小时”到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和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治疗。韩庭凤自行回家后突发疾病,亲属将其送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因发生医患纠纷后,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与申请人邓大明、邓兴元申请雅安市名山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中心卫生院、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中心卫生院与申请人邓大明、邓兴元于2017年8月31日在雅安市名山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名医调(2017)第06号]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有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