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初110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份自己认识,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因婚前了解不深就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还沉迷于电脑网络游戏,网游不分昼夜,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12月28日双方争吵后,被告就离家出走,失联至今。2015年7月7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今又过了13个多月,状况仍未得到丝毫改变,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名义早已名存实亡。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下文中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自由恋爱认识,于2014年3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王某某曾于2015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本院予以驳回;现原告王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证人李某(被告李某某父亲)陈述:“被告从2014年12月份开始至今失去联系了,我也联系不上被告,我是被告的父亲。现在被告人在哪里我不知道。户籍跟我在一起,我女儿失踪后我向滇源派出所报过警,但是派出所的也联系不上。”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曾于2015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本院予以驳回;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且庭审中,证人李进(被告李某某父亲)陈述:“被告从2014年12月份开始至今失去联系了,我也联系不上被告,我是被告的父亲。现在被告人在哪里我不知道。户籍跟我在一起,我女儿失踪后我向滇源派出所报过警,但是派出所的也联系不上。”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继续维持的必要。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周 叶 平人民陪审员 曾 穗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纪元淳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