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绿绕村、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绿绕村,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小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新良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绿绕村。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潘润奎,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韦庆德,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小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玉娟,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新良山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玉贤,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绿绕村与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小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新良山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02)象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绿绕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4月24日已以(2003)象执字第48号案立案执行。因当时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4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03)象执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03)象执字第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桂1322执恢15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支付给申请人土地承包金584元,并从2002年10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逾期利息。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上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小良山村民小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新良山村民小组与广西象州县俊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支付赔偿款和支付土地租金的合同关系,且广西象州县俊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将土地租金款120000元汇入被执人指定的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组长韦庆德的银行账户上,由下良山村民小组组长韦庆德负责管理。现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桂1322执恢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属于被执人的财产存入象州县中平镇良山村民委下良山村民小组组长韦庆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象州县支行60×××85账户上存款1223.00元予以扣划。抵本案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标款本息1133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象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