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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