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朋朋孙靖姜北海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朋朋,孙靖,姜北海,周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611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楚永安,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荣志,系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该联社职员。被告:赵朋朋,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孙靖,女,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姜北海,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周洁,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朋朋,孙靖,姜北海,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2.00元,减半收取4496.00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冯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