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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郑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郑秀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50号原告:李小龙,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郑秀博,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李小龙与被告郑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被告郑秀博已履行原告李小龙诉讼请求的还款义务,现原告李小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龙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小龙负担。审判员  夏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