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文东、黄荣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东,黄荣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34民督31号申请人:黄文东,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申请人:黄荣宏,男,成年,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人黄文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黄文东称,被申请人黄荣宏于2011年6月7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申请人黄文东借款10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交申请人执存,借条载明:“兹借到黄文东人民币100000元,经手人:黄荣宏,时间:2011年6月7日”。2017年7月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了10000元后,一直没能还清90000元余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借款,遂向本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归还借款余额90000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荣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文东借款90000元。本案支付令申请费683元,由被申请人黄荣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游永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龚珍珍书 记 员 王 霞附:本院标的款账号为户名:寻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14×××38(注明法院标的款字样及权利人名字)。 微信公众号“”